关于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_市政府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关于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3-12-10 09:0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3〕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1月份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于2014年3月底前重新申报缴费档次,其中原按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的人员,若在申报期限内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120元/年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逐年给予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三、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

四、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五、本通知及粤府〔2013〕92号文未明确事项,仍按汕府〔2012〕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