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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的通告
  • 2013-09-30 09: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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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3〕105号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用机动车依法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包括本地和外地牌照机动车),分类实施限行措施:

(一)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在全市范围内限制通行。

(二)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在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凤—黄河路以南(不含金凤—黄河路)、西港路以东(不含西港路)、海滨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滨路—中山路)区域的市区各路段限制通行。

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殡仪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属于本通告规定的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本通告自施行之日(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自2013年12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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