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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2013-08-27 09:4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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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3〕93号

为配合汕揭梅高速公路泰山路出入口的开通,市政府决定开展泰山路(海河路至长江路)道路两侧步道铺设和美化绿化建设工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上述道路路段步道、绿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种养、堆放物料等行为的,均为违法行为。

二、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市、区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置。对扰乱公共秩序,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13年8月27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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