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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2013-06-22 10:1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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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3〕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从2013年7月份起,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368元,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二)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645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以及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四)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

(五)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三、调整待遇标准

2012年度,全省、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215元、3143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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