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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04-02 09:2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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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低保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省对低保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抓紧对我市现行的低保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力争今年出台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规范低保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争取今年上半年出台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政策措施,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三、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城乡低保补贴和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工作部署,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贴水平。各区县最低的低保补贴水平2013年要达到城镇人月242元、农村人月109元,2014年要达到城镇人月319元、农村人月131元,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到2015年,要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集公安、人社、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信息的核对平台,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五、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156号),建立并落实低保年审、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低保对象分类管理等各项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定期跟踪、核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健全低保工作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地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期限办结低保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七、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低保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省低保信息系统办理低保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将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当地低保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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