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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4年度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
  • 2012-12-31 09:2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2〕181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2013—2014年度对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并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车辆年票通行费互通互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路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机动车辆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年票通行费后,通行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收费站(不包括海湾大桥收费站,下同)时凭年票有效凭证或年票标识免缴次票通行费,通行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凭年票有效凭证或年票标识免缴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次票通行费。非汕头、潮州、揭阳三市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

二、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缴纳年票通行费后,应按规定安装车辆射频电子标签。

三、年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分类

车型

收费标准

(元/辆)

备注

私家小车(7座以下,7座小型客车)

780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南澳县的车辆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下浮20%
3
、旅游专车按非营运车辆收费。

4、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收费外,其它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收费。

1吨以下(含1吨)货车

非营运1140

营运1140

20座以下(20)客车,1吨以上至2(2)货车

非营运1140

营运2050

21座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5)货车

非营运1710

牵引车2850

营运3420

51座以上(51)客车,5吨以上至15(15)货车

38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4280

其它

9座以上至20座公共汽车

570

20(20)以上公共汽车

670

出租小汽车

1500

 
四、年票通行费具体征收办法,按《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执行。

五、2013年度年票通行费统缴期为2013年1月6日至3月31日。

六、非汕头、潮州、揭阳三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从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进入我市时,继续由高速公路收费站单向代收次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车型分类标准

主要车型车种

收费标准(元)

轴数

轮数

车头高度 (米)

轴距(米)

2

4

1.3

3.2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

10

2

4

1.3

3.2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10

2

6

1.3

3.2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货车

20

3

6-10

1.3

3.2

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5

3

10

1.3

3.2

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35

已由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次票通行费的车辆,24小时内首次途经我市境内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礐石大桥收费站除外),或24小时内多次从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的,不再收取次票通行费。

七、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单向收取非汕头、潮州、揭阳三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次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委托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公司在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时一并代收。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全局观念,继续积极支持路桥收费改革,自觉遵守和服从机动车辆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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