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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已失效)
  • 2012-10-31 10:2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2〕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幸福汕头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平正义的服务理念,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全力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幸福汕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条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为市政府非常设性咨询机构,为下列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全局性制度的建设;

(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本市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

(四)涉及重大民生、影响面较广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审查等相关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谈判、重大合同拟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司法执行等诉讼事务;

(六)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监督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法制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另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影响力的委员担任。

第五条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负责委员遴选、聘任基础工作;

(三)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等基础性工作;

(四)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承担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咨询委员),是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涉法事务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机构中选聘的在法学专业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审判实践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担任。

第八条 咨询委员应遵守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程序,勤勉敬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咨询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提交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研究、论证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的事项;

(二)市法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的事项;

(三)政府其他部门经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的事项。

第十条 议题咨询程序

(一)提请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的事项由秘书处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属于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纳入咨询议题范围,并由秘书处根据提交事项的性质拟定咨询方案;对不属于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秘书处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或通知事项提交单位;

(三)提交事项纳入咨询议题且需采用召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方式咨询的,由秘书处将事项初审意见及咨询方案一并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交事项不属咨询范围或采用非全体委员会议方式进行咨询的,由秘书处将事项初审意见及咨询方案一并报请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四)咨询方案经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由秘书处负责落实相关会务,发放通知、材料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咨询方案应根据提交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明确咨询范围、方式、程序、要求及工作保障等。

第十二条 咨询方式可采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邀请咨询委员参加相关事项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等制度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为影响面广、重大、复杂、敏感的涉法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其他需由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处根据咨询方案负责确定会议日期、发送通知及材料等相关会务工作。

采取其他方式的,则由秘书处根据事项内容及性质,从咨询委员中抽选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咨询委员组织开展咨询工作,并负责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提交议题进行咨询的单位,必须将相关文件材料按要求送交秘书处,并配合秘书处开展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在从事咨询工作过程中,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领取、复印或查阅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法律法规、本人专业知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

(三)因完成委托事项可获得的相应补贴或奖励。

第十七条 在聘期间,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不得利用咨询委员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署名,由秘书处整理存档;咨询委员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应当形成署名书面意见,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咨询委员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经秘书处收集汇总后,呈报相关领导或交由咨询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作出决策时,应以咨询委员的意见、建议为依据或者重要参考;对咨询委员的原则性意见不予采纳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转化为市政府或部门决策,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和支持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为咨询委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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