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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2012-05-25 16: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业经2012年5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汕府〔2012〕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具体组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幸福汕头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平正义的服务理念,通过吸收法律专家的智慧和专业知识,为市政府提供更高层次和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全力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幸福汕头营造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形式

(一)规模

法律咨询委员会由15—20名专家组成,首届委员人数初

定为15名;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领导及机构组织

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领导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影响力的委员担任。

法律咨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相关会务工作,与各委员保持日常联络和工作衔接。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

三、工作职责

法律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非常设性咨询机构,为下列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全局性制度的建设;

(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本市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

(四)涉及重大民生、影响面较广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审查等相关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谈判、重大合同拟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司法执行等诉讼事务;

(六)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监督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

(七)其他需要研究、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

四、运作机制

(一)咨询议题的确定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主任审定,对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纳入咨询议题范围;对不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秘书处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或通知提交单位。

1、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的事项;

2、市法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的事项;

3、政府其他部门经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的事项。

(二)咨询方案的制定

议题确定后,由秘书处拟定咨询方案。咨询方案应明确咨询范围、方式、程序、要求及工作保障等。

咨询方式可采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邀请委员参加相关事项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方式的,报请主任审定;采用其他方式的,报请常务副主任审定。

(三)咨询工作的开展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处根据咨询方案负责确定会议日期、发送通知及材料等相关会务工作。

采取其他方式的,则由秘书处根据事项内容及性质,抽选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委员组织开展咨询工作,并负责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四)委员意见的运用

委员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经秘书处收集汇总后,呈报相关领导或交由咨询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作出决策时,应尽量吸纳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委员的原则性意见没有采纳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委员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转化为市政府或部门决策,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五、首届委员选聘条件及程序

(一)首届委员选聘条件

委员主要考虑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政法部门、社会团体等机构中选聘在法学专业研究、法制工作、审判实践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具体条件是: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政府法制工作,具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声誉;

(2)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下列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2)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人员和其他人士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二)首届委员选聘程序

首届委员的遴选工作由筹备小组负责,在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委员遴选工作由秘书处承接。具体可通过向个人发函邀请、单位推荐或在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甄选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选聘。在广泛联系,甄别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首届委员由筹备小组在《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批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1、通过发布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公告、函件等形式进行公开甄选;

2、收到应聘资料后,筹备小组从中择优拟定13名候选委员的名单报分管市长审定;

3、候选委员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候选委员名单报送市长审定。

首届委员15人,除主任、常务副主任外,其他13名委员分别从以下渠道选聘:①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选聘5名,②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选聘2名,③社会公开选聘6名。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后,从第二届起,委员的选聘工作将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进行。

六、经费保障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委员咨询费、交通住宿费和其他相关会务费用等,经初步测算,每年需20万元,列入市法制局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七、下一步工作

(一)成立法律咨询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简称筹备小组),由市法制局负责具体的组建筹备工作,并草拟《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等制度;

(二)市政府批准《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后,由筹备小组发布首届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公告、函件等,开展遴选工作,拟定首届候选委员名单报市长审定;

(三)首届委员遴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向委员颁发聘书;

(四)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后,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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