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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礐石大桥北岸出入口市容和交通环境管理和整治的通告
  • 2012-04-17 08:5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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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2〕53号

为改善礐石大桥北岸出入口的市容和交通环境,提升特区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礐石大桥北岸出入口的市容和交通环境的管理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西堤路和礐石大桥北岸出入口上、下匝道范围的永泰路、安平路,及其相关片区的市容和交通环境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二、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批准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五、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

九、对本通告适用范围内的路段和区域涉及道路改造、房屋征收、临路首排建筑立面景观美化、大桥高架桥视觉范围内部分建筑物屋顶美化等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大局,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十、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整改、纠正。逾期未处理的,由市、区城管、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置。对扰乱公共秩序,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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