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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2021-03-16 15:5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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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21〕1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汕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做好立法工作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重点,紧扣汕头经济特区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重点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侨”的文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民生保障等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汕头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立法项目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认真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要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执行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安排审议的法规案和规章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强化在立法工作中的担当,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压紧压实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集中力量高质高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按程序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安排起草的法规案和规章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需增加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因开展有关清理工作需要修改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清理工作方案执行。除此之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起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主动邀请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立法项目起草月报告制度。各起草单位每月向市司法局报告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起草进度。关于法规草案,各起草单位同时要向市人大对口专工委,市司法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起草进度,确保法规案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doc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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