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_市政府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1-12 10:4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6〕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以促进全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民心工程,坚持权益优先,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家庭尽责。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要把儿童利益摆在第一位,充分考虑儿童生活、成长,依法肩负起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做到尽责尽力;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并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区(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主体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方法

注重依法保护。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工作;坚持立法引领,不断健全法规和制度机制,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注重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聚焦问题,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推进城乡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注重统筹推进。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协同推进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四大主体齐抓共管,系统推进摸底排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大环节相关机制的建立,有效推进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精准扶贫、维稳综治等相关领域的政策措施衔接。

注重改革创新。推进互联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广泛运用科技手段贯穿保护全过程各环节;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观察点,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加强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战略合作,全力促进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四)工作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对象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以及按照中央、省规定的纳入关爱保护范围的其他未成年人。

(五)总体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不断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管理体系

1.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汕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研究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解决政策性、机制性和日常倾向性问题(见附件1)。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层层落实。

2.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门机构。市级层面依托市救助管理站,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成果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把“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为“市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并配强中心工作力量。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场所。

3.健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区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在区县层级设置区县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在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站,在社区(村)明确指定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干。各区县应明确三级服务网络各层级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做到上下衔接。

(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责任体系

4.强化基层政府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镇政府(街道办)要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撑;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等基本信息,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5.落实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精神,按照汕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见附件2),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6.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时,父母要向当地村(居)委员会报告外出务工及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情况;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要主动接受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员会的监护监督指导、法制宣传和家庭教育。(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员会)。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公安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员会)

7.加大教育关爱保护力度。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区县教育部门)。要研究规范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区县教育、工商、民政部门)。要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市、区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推广驻校社工干预帮扶制度,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学生寄宿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区县教育部门,市各中小学校)。

8.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要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希望家园”“金秋助学”“爱心父母大联盟”等项目,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共青团员、社工、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责任单位:市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要大力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儿童之家)创建工作;依托基层村(社区)综合服务阵地、活动场所,发挥村(居)委员会和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托监护人的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市各级妇联、司法部门)。要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各级关工委、教育部门)。

9.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培育基地孵化等方式,培育扶持社会服务类、慈善公益类、农村经济类等基层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文体活动、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区县文化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区县财政、地税部门)。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0.建立摸底排查制度。各区县政府要依托三级服务网络,组织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留守儿童数量、监护情况、家庭状况、入园就学等基本情况。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一人一档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1.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机制。要建立起社会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和响应快速的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网络,制定留守儿童信息报告激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区县公安部门,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其上级部门)。

1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发生上述两种情形但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近亲属、村(居)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责任单位:市、区县公安部门,市、区县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强制报告责任单位,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

1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牵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监护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

1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市、区县公安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

(五)落实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扶持政策

15.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非中心城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非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要深化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捷工商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规定落实农民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补贴政策;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6.加强农民工家庭帮扶工作。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人子女创造更好条件。要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农民工本人及家属落户;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要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农民工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健全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各部门落实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完善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场所设施,全面改造升级市救助管理站,加快规划潮南区救助站建设项目,推进潮阳区救助站、澄海区救助站易地新建,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以及流浪救助人员的需要。科学规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列入财政预算,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关爱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级编办、人事、财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经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增编增人增钱,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强化激励问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行动计划。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汕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汕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