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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2017-10-30 09: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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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7〕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第十四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文),进一步加大对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主线,以“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为目标,以查处城市规划建设遥感监测违法图斑为突破口,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严控新增”的工作思路,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并处理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治理违法建设的手段和措施,突出重点,重典治乱,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问题,及时处置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零容忍”,实现专项治理预期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市供电局、汕头电信分公司、汕头移动分公司、汕头联通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三、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为责任主体,实行区县长、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切实履行“块”的治理责任,全面统筹整合辖区工作资源,在现有“拆除违章建筑、还路于民”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着力加强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落实。

四、治理重点

(一)侵占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站场、燃气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建筑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地下空间等进行加建或改建的。

(五)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六)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违法建设。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弄清违法建筑底数,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充分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组成专项执法治理队伍,依法实施专项治理;综合考虑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城市修补、创文创卫、“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加强对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落实维稳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对责任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责任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乡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把许可审核(备案)关,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行为的,应严禁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许可手续及核发有关证件,对违法建设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等予以生产、经营等限制。组织责任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弄清违法建筑底数,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充分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组成专项执法治理队伍,依法实施专项治理;综合考虑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结合责任区域内城市更新、城市修补、创文创卫、“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加强对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落实维稳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把许可关,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行为的,应严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强各区县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将违法建设处置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区县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实施;核查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等外围三区一县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中心城区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核查金平、龙湖、濠江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各区县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核查各区县对违法用地及地块违法上盖物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各区县开展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及核实单位或个人建设行为施工许可手续情况方面的工作;对各区县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督促。

(七)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督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核查各区县对侵占公路用地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八)市水务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用地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核查各区县对侵占河道、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及其堤防、岸线和桥、涵、闸、站、坝等水利工程用地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九)市公安局:依法配合各区县开展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对出现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维护好现场秩序和周边交通秩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相关部门移送的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于擅自撕毁执法部门封条、转移被查封设备,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法制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关;敦促、指导各区县按照《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汕府办〔2016〕16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项目或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市工商管理局:严格落实商事登记相关规定,按规定审查经营住所使用证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市供电局: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把供电开户审查关;积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者作出强制停电处理,接到区(县)人民政府停电告知函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违法者发出书面停电通知,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执法时配合对用户实施停电。

(十四)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服务;对“城中村”和涉及社区村(居)民宅基地已确认权属的,先解决一只DN15的临时水表;接到区县人民政府停水告知函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违法者发出书面停水通知并实施停水,违法者阻扰停水工作的,应于当日通知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者作出强制停水处理。

(十五)通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把通信开户审查关,接到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停止通信告知函后,积极配合对违法者实施停止通信处理。

六、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2016年组织开展全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成立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明晰工作思路,明确责任分工,拟定推进治理工作落实的机制和措施,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为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第二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原则,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在2016年摸查的基础上,结合创文强管工作的深入推进,全面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及负责管养“一亩三分地”范围内现有违法建设情况,并建立违法建设台帐和数据库,分类登记,建档造册,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数据准确。同时,针对摸查发现的存量违法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治理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措施,重点以查处规划建设遥感监测违法图斑为突破口,建立时间倒逼机制,有序、有效实施综合治理,并着力加强新增违法建设的严控严查,重典治乱,坚决做到“零容忍”。

(三)第三阶段(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部门管理责任,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中心城区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通知》(汕府办〔2015〕72号)相关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参照规定执行,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治理行政区域内及管养“一亩三分地”范围内现有的违法建设,并结合城市更新、城市修补、“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乡环境整治等情况,依法稳妥处置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2018年至2019年,累计查处存量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2016年摸查底数的70%和90%。

(四)第四阶段(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前阶段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部门责任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查缺补漏,全面完成五年治理任务。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研究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置办法

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违法建设的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分别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妥善处理。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且无法消除其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隐患,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对以出售、出租牟利型违法建设,依法从严处理;对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以满足自住需求、无非法牟利行为的,应合理合法进行政策疏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应结合实际制定法规或政策妥善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具体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研究制定,并于2017年9月30日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健全动态巡查和源头发现机制

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结合责任区域的实际,加强网格化巡查监管,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建立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工商、城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巡查管控机制,形成多位一体的巡查监控网络,加强联防联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新增违法建设遏制在初始状态。

(三)探索建立新增违法建设快速查处机制

各区县、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控新增违法建设,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增违法建设快速查处机制。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否则,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设备,直至依法强制拆除;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依法立即组织拆除,消除继续施工带来的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四)构建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信息、项目审批信息和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密切部门间日常协作沟通,实现职能部门力量整合、管理信息互通共享、行政执法协调联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渠道,形成多部门联动、难点问题联处、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对接等工作。

(二)会议制度:一是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除外),主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点评,传达上级指示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治理措施;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会议,主要对全年度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办公会议,主要收集治理工作信息(包括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治理工作方法交流及日常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沟通协调。

(三)专题报告制度:对问题严重、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并提出协调解决的意见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九、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作为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检查督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治理工作出实效。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曝光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和警示作用,宣传普及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城市意识,争取群众对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三)加强安全防范。要坚持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行为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保人员、车辆安全万无一失。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做好本级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完成年度计划的工作进度情况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迳送市城管执法局),以便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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