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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 2016-11-07 09:0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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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6〕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在互联网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布工作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以公布为原则,不公布为例外。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布工作。

第五条 以下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布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电子文本,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信息保密化处理:

(一)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统一以案件编号命名;

(二)删除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三)删除家庭住址时应当保留住所地所属县、区;

(四)存在其他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视情况作保密化处理。

第八条 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具体工作由市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员对其经办并在互联网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与原本的一致性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网站予以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应在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步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采取一份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应当确保网上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案由、对该案件事实的查明内容及结果认定。条件成熟时, 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其他内容。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应当公布案号、裁判日期和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范围和相应权利义务,并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网站、电子触摸屏、行政复议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市行政复议机构在互联网公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员负责审核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是否公布,认为不予公布的,应当制作书面意见逐级报市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已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存在不宜公开情形的,或者经法院判决撤销的,应当及时报市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经批准后从互联网上撤回该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市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报市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经批准后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并撤回原有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第十五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开纳入办案流程管理,实现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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