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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金平区等六区一县为汕头市无传销区县的通知
  • 2016-10-23 11: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府办〔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综治办关于开展广东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16〕10号)和我市《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文明办、汕头市综治办关于开展无传销区(县)认定工作的通知》(汕工商联字〔2016〕2号)精神,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综治办等四部门组成“汕头市无传销区(县)认定工作考核组”,于今年7月下旬组织对各区县申请无传销区(县)工作进行考核。经过考核,我市辖区六区一县均达到“无传销区(县)”的认定标准,经公示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认定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为“汕头市无传销区(县)”。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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