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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05-16 09:3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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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权责清单制度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的制定、运行、动态调整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以及按规定须制定权责清单的单位(下称“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

第四条 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市编办确认的进驻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事项组织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和职能调整、管理任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权责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责,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责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责的情形。

第七条 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行政权责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权责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责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相关行政权责需要取消行使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责,需要下放基层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权责的情形。

第八条 权责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责要素:

(一)行政权责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运行流程图要素等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发生行政权责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责清单的,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权责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提供所涉及单位的意见。

市编办收到调整申请后,商市法制局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政府同意,对权责清单予以调整。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其中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取消、下放和行政权责要素变更的调整事项,经市编办和市法制局审核后,先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调整网上运行,权责清单责任单位调整执行。

第十条 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及时通过原权责清单发布的渠道、范围,公布调整的权责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底前,市编办和权责清单责任单位要分别公布全市和本单位年度权责清单,确保政府权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权责或者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行政权责事项的;

(二)行政权责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单位怠于申请调整权责事项,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机关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权责清单调整公布之前,权责清单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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