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_市府办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
  • 2015-12-28 10:1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府办〔201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本规程所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本规程对辖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二、建立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机制

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互相通报机制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执法、房管、水利、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涉嫌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需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证、档案、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提供所需信息资料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函。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函五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所需信息资料。

(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履行行政处罚后才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以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内容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和制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督促街道(镇)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立案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各街道(镇)应当配备查违协管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加强对辖区内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日常联合巡查和监控,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三、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执法规程

(一)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包片巡查责任,以街道(镇)为单位确定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开展巡查工作。城管执法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属于本部门执法监管职责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于当日将情况报告本级城管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

(二)城管执法部门对巡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者群众举报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应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向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暂停向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改正或处理之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解除各项强制措施。

(四)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予以认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城管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应当在宣告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催告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公告期届满,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清理现场。

3.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能拆除情形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于存在重大、复杂情形,难以准确认定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统一认定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工作合力,从根本上遏制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三)强化问责。监察机关要强化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效能告诫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参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营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良好氛围,取得市民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曝光制度,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及查处结果定期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