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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5-09-15 10: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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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一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调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3%,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8%。

(二)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享受试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参保人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规定设立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三)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四)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0元,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将参保人因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设置家庭病床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五)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村卫生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80元。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结转。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市城乡居民2015年9月起缴纳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通知缴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国家或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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