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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 2015-07-03 10:4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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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第十三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

合理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及国有资金超过50%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今年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新突破,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市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2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汕头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以下只列市直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

2.完善绿道网络,着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

3.通过构建由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城乡公园、河湖湿地等构成的生态板块,以及由河道走廊、湖海岸线、绿道等构成的生态廊道,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绿地生态网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

4.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密度、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求,开展城市大广场、硬铺装和大面积玻璃幕墙改造,实施城市立体(屋顶、墙面、阳台)绿化工程。(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严格执行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2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保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及国有资金超过50%的民用建筑,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

2.上述项目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并建设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节能评估文件,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支持绿色建筑评价和咨询中介机构开展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工作。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对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一般住宅建筑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鼓励申报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全力打造绿色建筑试点示范

“十二五”期间,开展绿色建筑“十百千”工程,打造一批省、市级绿色建筑示范。

1.打造3家以上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和技术服务重点企业,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完善我市建筑节能产业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各类建筑中,择优选出部分工程推荐参评广东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

(六)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严格执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标准,以宾馆、商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每年确立部分既有建筑作为节能改造市级示范项目,以商业、酒店、办公建筑等为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实施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房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全市既有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完成对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出台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激励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

(七)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积极制订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相关规范,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3.继续推进国家、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

(八)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建材。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及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以上,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积极组织申报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坚决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4.严格执行促进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工业化发展的技术规范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规范建筑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

1.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拆除行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

2.严格执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指导各地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从2015年开始,市财政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评价标识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星级评价标识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各地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

(三)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中,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项目选项和节能评估、规划设计要点、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依据全省联网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市重点城市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逐步健全全市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制订本区域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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