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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2015-07-03 10:2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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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5〕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办理工作

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要不断提升对新形势下做好办理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按照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关要求,在继续采取近年来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吸纳合理建议,真诚做好沟通协商等有效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按时高质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一)加强综合分析,统筹推进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每一件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背景及内涵,将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并考虑、一体部署、一同推进。

(二)强化沟通,深入开展办理协商。各承办单位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协商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工作,要将沟通协商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性。各主、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协力推进办理工作。

(三)建立台账,以督办抓落实。各承办单位要利用工作台账落实每项办理工作的责任人、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强化工作台账动态管理,落实办理工作进展跟踪反馈机制。市府办对办理工作不力或进度滞后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督查督办。

(四)转化成果,切实改进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通过办理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不断完善、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二、认真组织,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做好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以“谁主办、谁公开”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一)稳步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参照省做法,分2015年开始实施办理结果摘要公开、2017年实施办理结果全文公开两个阶段推进实施。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增强公开工作实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收集舆情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积极吸收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持续改进,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逐步予以公开。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要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从2015年开始实施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7年开始实施办理复文全文公开。省政府负责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省主办、会办单位具体实施。

(一)省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代拟办理复文,并依照《条例》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应同时代拟摘要公开文稿,与办理复文代拟稿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摘要公开文稿。摘要公开文稿应包括办理单位、办理措施、办理效果等内容。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应同时报送相关解读材料。经审查拟不主动公开的,应一并说明理由。需要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在报送办理复文前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二)省会办单位应依照《条例》对会办意见进行审查,向省主办单位报送会办意见时,应明确公开意见。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同时报送摘要公开文稿,需作解读的一并提供解读材料;拟不主动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同时,应配合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沟通解释等工作。

(三)省政府独办、主办、分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审核省主办单位报送的办理复文和摘要公开文稿,并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履行有关沟通确认程序,按规定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将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及相关解读材料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省政府会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府办公厅按规定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由省府办公厅按规定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

三、同步推进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做法,同步推进实施。对于独办、主会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独办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办理复文公开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会办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统筹协调;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征求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方式予以公开,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内容。同时,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

四、认真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有关办理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有关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由省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有关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由牵头办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省府办公厅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地区应根据国办发〔2014〕46号文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逐步推进地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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