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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2014-09-14 11:1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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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4〕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为做好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4日

 

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时间要求

(一)推广使用时间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10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从2015年7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

(二)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时间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二、质量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国Ⅴ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Ⅴ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三、组织领导

汕头市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以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是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国Ⅴ车用燃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合力推进,强化监管

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各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企业严格按要求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销售符合标准的国Ⅴ车用燃油等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本地区关于油品标准、质量、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市经信局:牵头起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以及《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协调、督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汕头公司等成品油批发企业落实措施保障国Ⅴ车用燃油的市场供应;加大对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开展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专项检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市发改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国Ⅴ车用燃油的价格政策,并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加强市场国Ⅴ车用燃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意义,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汽车尾气检测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汽车尾气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相关数据,确保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市工商局、质监局: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油品标准、质量在各环节的抽样检测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开展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油品标准、质量、计量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国Ⅴ车用燃油的推广成效。

(二)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汕头公司等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国Ⅴ车用燃油的供应方案,加强与上级公司沟通,确保资源的投放,开放对社会加油站国Ⅴ车用燃油的批发,确保国Ⅴ车用燃油的市场供应。

(三)加强宣传,有序推进

加大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宣传力度,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组织在加油站张贴政府通告等宣传资料,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门户网站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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