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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
  • 2014-01-04 10:3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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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现就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

201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并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了具体部署。9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就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13〕17号和粤办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和粤办发〔2013〕20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财政部门停止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所涉及的供地、改变规划条件、土地转让、土地置换等用地手续。“市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各地、各部门清理、自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已批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逐一研究提出项目整改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地、各部门应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3〕3519号)的整改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打埋伏,及时彻底整改到位。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符合规定可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应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以及粤办发〔2008〕12号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定额,加强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对超标准设计、超概算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全面开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和粤办发〔2013〕20号文关于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要求,迅速行动,逐条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中规定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在2013年9月对全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办公用房情况。对漏报、错报和不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的,立即纠正,据实填报。要按中央和省的要求及时完成各地、各部门的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工作,及时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拒不按照要求清理并腾退的,由纪检监督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落实。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维修,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要严格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和租用管理。各级党政机关要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纪委,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规划局各一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建部门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要指定相应标准,加强工程消耗量定额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一律先就地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当前,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已列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办、省府办已发出《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粤办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118号)。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广东省开展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汕头市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工作,迎接省专项检查小组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核实我市办公用房情况,做好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清退工作,规范我市办公用房使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抓紧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汇总形成我市自查自纠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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