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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 2013-12-10 09:1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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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三无”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中最脆弱、最无助、最贫困的困难群体,他们在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迫切需要政府与社会给予关爱。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既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汕头、幸福汕头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明确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范围

城镇“三无”人员,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三、落实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全面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4年1月起,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原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集中供养人员所需经费由机构同级财政承担。散居人员保障经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补助,不足部分,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各区县负担。

(二)建立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城镇“三无”人员自愿到机构养老的,由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所在镇(街道)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和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其所在社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

(三)建立城镇“三无”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城镇“三无”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定期为“三无”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镇“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将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制度内医疗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当地医疗机构要减免城镇“三无”人员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

四、完善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和注销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资格,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

对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道)每半年要对本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当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五、健全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障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为城镇“三无”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积极参与城市“三无”人员服务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城镇“三无”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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