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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9-29 09: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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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转变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委《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根据“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剥离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职能,推行“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

(二)集中交易。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运行。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强化纪检监察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逐步优化内外结合的协调监管机制。

(五)统筹推进。将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综合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相统筹,部门互动,市、区(县)联动,充分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三、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管理体制。设置“一委一办一中心”组织架构,构建统筹协调、科学高效的决策平台;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有力的管理平台;构建规范有序、优质服务的执行平台。

1.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顶层设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资委、法制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加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受理并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3.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和人员编制整合,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管理,公益一类,不定级(主任由副处级干部担任)。主要任务: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管理办法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对已借助市场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

将原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挂的市建筑施工劳保费管理站牌子及职能剥离,根据功能重新确定市建筑施工劳保费管理站类别。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原在编在职人员,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保留原身份,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

(二)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诚实守信”理念,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1.统一进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都必须统一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项交易活动统一使用评标专家库,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招投标交易项目的有关服务统一在中心进行,招投标交易项目的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2.管办分离。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监督职能,不再参与交易过程具体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与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各行政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关系,互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规则主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能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科学设置岗位;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中心、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各项招投标交易环节均遵照规则和流程操作。

4.全程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实施工作;各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交易项目的审批备案、进场交易、履约实施等环节全程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审计工作。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职责分工:市编办牵头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配合。

完成时间:今年10月15日前。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成立后,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筹备工作由委员会直接领导,办公室具体承办,市纪委(监察局)督办,共同推进。

(二)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

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协调会议。市编办负责拟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编制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社局、审计局、法制局等配合做好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督促检查,共同推动。

完成时间:今年10月底前。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运作

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完成时间:今年11月15日前。

(四)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等规定,规范市场交易管理,明确交易范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细则,规范交易行为。有关管理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完成时间:今年11月底前。

(五)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场所

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办公场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今年11月底前。

(六)整合建设网上交易系统和信息化服务统一平台

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对现行的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一体化网上交易系统,并与市电子监察系统无障碍对接。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今年11月底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与艰巨性,讲政治、顾大局,本着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态度,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在统一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过程中,要恪尽职守,强化责任,保证人心不散、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各区县可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行业要求做好监管工作,监察、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编制方案,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履行职责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所涉及人员的岗位调整、保障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处置公款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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