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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8·17”洪涝灾害重建家园救助方案的通知
  • 2013-09-25 09:2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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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11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8·17”洪涝灾害重建家园救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汕头市“8·17”洪涝灾害重建家园救助方案

今年8月17至23日,受“尤特”强台风外围环流影响,我市普降暴雨,潮阳区、潮南区等地发生严重内涝,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经相关区政府确认,全市需帮助重建的因灾住房全倒户为55户。为迅速帮助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重建或修复住房,根据《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争取在2014年元旦前,确保在2014年春节前,全面完成重建任务。

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核实灾情,确定帮建对象(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明确标准

严格按照省减灾委《关于开展灾情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减灾委电〔2013〕3号)的认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力量,核实全倒户。

全倒户指居民住房因灾全部倒塌的家庭。对于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因灾住房严重受损,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的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得登记为全倒户。

2.确定对象

需救助的全倒户必须是当地常住户口的低保户、五保户,或者是当地政府认定的特困户。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倒户帮建台帐,并张榜公布。

3.严格审批

确定帮建的全倒户必须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原则。

第二阶段:落实资金,实施帮建计划(9月中旬至12月中旬)。

1.救助标准

(1)“全倒户”的补助标准,在争取上级拨款的基础上,市级资金按每户1万元给予补助(其中财政资金0.5万元,市慈善总会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0.5万元),区级资金按每户不低于0.5万元的标准补助。力争每户补助达到3.5万元以上。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2.资金拨付

政府提供的重建家园补助资金由所在镇(街道)按建房工程进度对建房对象实行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尽量实行社会化发放。

3.工程实施

在选址中,要科学规划,以安全舒适为目标,并按有关政策办理报建手续。对于因山体滑坡需迁移重建的住户,各区要成立协调机构,统一规划,抓紧建设。

第三阶段,组织力量,验收帮建工程(12月下旬)。

由区组织力量对帮修建住户进行逐户检查验收,然后由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验收。

三、任务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帮助无家可归困难群众重建家园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各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帮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帮助解决帮建中的各种实际困难,确保在2014年春节前完成帮建任务。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帮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扶贫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帮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对无家可归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免除或减免各种规费,如住房征地费、报建费等,尽一切可能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各镇(街道)、村居“两委”干部要分工,落实每户帮建对象都有1至2名干部联系重建住房工作。

(三)发动群众,互帮互助。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要动员邻里乡亲互助互济,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同帮助困难群众重建家园。

(四)加强监督,保质保量。重点抓好帮建对象的确认、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四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帮建对象一定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建设一定要加强监控,确保质量不降,建设进度一定要严格要求,不拖全市后腿。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建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相关部门要定期将重建进度通报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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