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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2013-06-30 09: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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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13〕297号)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市“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大特区发展新格局,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加快打造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要完成普查机构组建、人员聘任、宣传动员、经费保障、方案制定、组织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比对、布置和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至2015年要完成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评估、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等各阶段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扎实有序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一)成立普查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汕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发改局、经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汕有关单位共43个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另文通知)。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经普办”,下同)设在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一位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发改、经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相关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市经普办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推进普查。

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汕头高新区、保税区,各区县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至2014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各调查对象要指定普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确保经费、人员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粤府〔2012〕151号文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数据采集、报送、处理等信息化的新要求、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规模、结构等普查的实际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各有关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抽调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影响。

(三)依法组织实施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宣传部门要会同市经普办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自觉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精心组织单位清查。开展基本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工作重点,事关普查工作成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经普办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全面彻底,精心组织单位清查,准确掌握“三上”企业等各类单位增减变动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市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清查所需名录资料,由市经普办认真梳理归类,及时核实入库,对库中筹建、停业、破产等各种非营业状态的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使用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的清理工作,确保常规统计和网上直报不重不漏,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夯实基础。

(六)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七)抓好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普查成果的最终体现。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资料开发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普查资料的使用价值,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八)认真组织工作考核和评比表彰。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并在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加强数据质量监管,切实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普查结束后,市政府将对普查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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