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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3-06-09 09:1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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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工作意见》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汕头市贯彻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防治工作目标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实施了《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有关工作。《规划》实施期间,全市累计免费检查可疑肺结核病人82556例,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5453例,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我市结核病防治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每年报告的结核病病例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防治任务艰巨;二是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三是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四是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建设、预防诊断和治疗管理能力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相应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和工作能力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结防(慢病)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通过防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患者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具体目标是:

1.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5万;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愈率达到80%;

6.耐多药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8.力争80%以上的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痰培养;

9.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0.从2011年开始,全市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省、市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工作纳入重点科技计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支付相关诊疗费用。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市和区县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改善结防机构的工作条件,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逐步使区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防治资源。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全面推开耐多药结核大病保障,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四、加强防治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地要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医防合作,推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病情报告和转诊,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诊断、治疗和登记,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转诊、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的医防协作机制。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防治工作

各级结防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要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全面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耐多药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进群众防病意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宣传活动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级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将会同市发改、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于2015年对各区县、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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