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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贯彻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3-01-12 16:2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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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社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2日

 

汕头市贯彻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粤人社函〔2012〕3481号)和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3家,全市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1.5万人以上,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二十九项内容开展工作。

(一)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指导

1.研究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方向,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发展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和项目。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合理布局社区家庭服务网点,积极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管家、家庭教育服务项目,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市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卫生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2.加快社会养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市民政局、残联牵头,发改局、人社局参加)

3.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市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4.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市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5.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积极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以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市人社局、民政局负责)

6.指导各地家庭服务市场向外地企业开发,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市工商局负责)

7.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或协会的工会、各宗教团体、各社会义工民间组织与慈善机构创办各种类型的家庭服务机构,涵盖各种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和社区照料服务与病患陪护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分别负责)

8.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才或战略投资者,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育具有地区鲜明特色的经营服务品牌。(市人社局、经信局牵头,民政局、卫生局、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9.引导行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龙头企业。扶持培育员工制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范围,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市人社局、经信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10.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建设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制订职业资格准入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培养特色培训品牌,强化师资培养。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市人社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牵头,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11.规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整合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家庭服务信息资讯。完善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服务品牌资信和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资信等查询功能。搭建全市覆盖城乡、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市人社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参加)

12.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市民政局牵头,经信局、人社局、卫生局参加)

(二)实施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13.积极培育各类家庭服务市场主体,适当放宽中小微家庭服务企业注资、出资时限。(市工商局负责)

14.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利用就业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对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5.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免征三年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负责)

16.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7.为在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宽至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汕头中支牵头,金融工作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18.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强“汕潮揭”同城化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三市人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建立家庭服务员输出输入对接基地,积极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与省内外市、县建立劳动力输出输入协作关系。(市人社局牵头,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19.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空间布局和供地安排上,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工商局负责)

20.完善家庭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同网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水价格,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实现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市物价局负责)

21.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汕头保监分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22.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力推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市人社局牵头,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23.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规范标准。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市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24.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市人社局牵头,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参加)

25.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自愿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市人社局牵头,财政局、汕头保监分局参加)

(四)强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6.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市人社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27.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2015年底前推动建立市级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依托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制定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等基础性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供法律和经营准入等资讯服务。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市人社局、经信局、卫生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28.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市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部分不同用工形式或经营形式的家庭服务企业和灵活就业个体作为定点定期抽样调查和信息监测对象。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市人社局牵头,统计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29.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创业典型、劳动模范,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创造的有益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人社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工作方案中涉及多个部门牵头的,以排在第一的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四、工作要求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和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各单位职责分工,扎实、认真开展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及时报送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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