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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意见
  • 2012-12-29 16:0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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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2〕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下称‘三统一’)”等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编号、发布、报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承办人员应先自行界定或商市法制局协助界定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经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提交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市法制局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或者法律审核意见书中应作出“该文件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办理要求的提示意见。

(三)承办人员在文件稿呈批时,应当把是否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呈请领导审批的内容,即在制文领导签批稿头栏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上填写“是”。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统一登记,并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统一标注“汕府规20XXXXX号”文件编号。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刊登。

(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请秘书科提供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12份及电子文本、办文科室提供该文件的说明及有关依据一式12份,汇总后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按规定送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制定机关报送市法制局审查时,应当提交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市法制局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中作出“文件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提示意见。

(三)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注“汕X规20XXXXX号”文件编号。

(四)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将提请发布的公函、正式文本、市法制局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并将正式文本一份抄送市法制局备查。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有效期制度

市法制局出具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律审查的意见有效时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或工作部门对原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修改的应重新提请进行法律审查。

四、相关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未按规定实施“三统一”制度,擅自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符合本意见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级政府实施“三统一”制度的情况报告市政府(迳送市法制局)。

五、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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