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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2-11-15 11: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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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2〕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汕头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96号)精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头的核心任务,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快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和保护生态等多种有效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8.5%。控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

(一)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1.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3.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4.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5.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市经济信息化局、质监局、法制局负责)

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7.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8.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9.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负责)

1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因地制宜加强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负责)

12.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继续实施生态建设重点工程,依照《汕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07—2020)》加快各类城市绿地建设的步伐,升级改造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和完善社区绿化,进一步抓好城市道路、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

1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14.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15.加强滨海湿地修复恢复,结合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保护,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根据自然条件开展试点项目。(市海洋渔业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务局负责)

16.在火电和水泥等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17.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18.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19.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市城管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农业局负责)

20.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负责)

21.实施水泥、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环保局负责)

(二)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22.开展低碳园区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负责)

23.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4.开展低碳商业试点。(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旅游局负责)

25.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工业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低碳产品标准,试点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质监局负责)

26.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对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局、国税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27.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规范,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8.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规范,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完善排放因子测算,加强排放监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29.按照国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四)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30.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1.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2.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所。(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负责)

33.做好碳排放核证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质监局负责)

34.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相关支撑系统和工作制度。(市发展改革局、质监局、金融局负责)

(五)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35.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加快设施低碳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36.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37.建材、电力、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重点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对本行业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本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8.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低碳标兵活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国资委负责)

39.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40.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全国低碳日”相关活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六)广泛开展对外合作。

41.配合国家和省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42.在国家和省指导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43.在国家和省指导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七)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44.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质监局、气象局负责)

45.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46.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47.推进低碳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教育局负责)

48.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49.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负责)

50.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活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负责)

51.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人才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2.加大对LED照明产品的应用推广力度。(市科技局负责)

(八)保障工作落实。

53.加强对各区县“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54.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5.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各相关部门负责)

56.从低碳发展等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

57.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

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省下达我市的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具体分解方案见附件)。在省正式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并确定对各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实施方案后,市政府将相应建立对各区县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附件:汕头市“十二五”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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