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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2-10-09 09:0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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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2〕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低保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低保年审制度

年度审查制度,是指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每年对所有低保对象生活状况、履行义务情况及低保资格进行审查、登记的制度,简称年审。年审办法,每年1—3月所有低保对象都要持《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年审登记;村(居)委会要依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其生活状况及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需入户调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造册登记并上报镇(街道);镇(街道)调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对通过年审的,批准其继续享受低保,确定保障期限,并在《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上予以记载;对没有通过年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镇(街道)、村(居)委会办理退保手续并书面予以说明,同时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村(居)委会要及时将年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完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二、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建立多部门联动核对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的房产权属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三、建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申报是低保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向低保工作机构报告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意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低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家庭财产的申报、登记以及公布,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直接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四、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制度

各区县要组织镇、街道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未经入户调查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对全市已有的低保家庭先按比例实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低保标准的立即取消其低保待遇,对明显违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入户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同行,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以备镇、街道和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低保户及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论。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镇、街道上报审批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各区县、镇街道要通过增加编制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承担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工作,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五、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在对低保对象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完善档案,建立低保信息库,根据其劳动能力、家庭困难原因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将低保对象核准为A、B、C三类,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A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残呆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用绿色标识登记管理。

B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十四种重大疾病人员,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高中的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来源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需掌握其家庭生活变化情况,用黄色标识登记管理。

C类是随时跟踪管理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此类对象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变动大,需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及时了解家庭生活变化情况,采用红色标识登记管理。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市民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制定调查、审核、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市、区县低保工作考核办法,实施严格监管。

(一)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没有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实、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将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为泄私愤或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低保申请人,拒不受理低保申请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拒不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或收取贿赂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的;

5.其他不依法或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低保工作发生严重过错的。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低保对象应承担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办公秩序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按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努力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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