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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 2012-05-24 09:3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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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2年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保证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30万元,其中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55.045万元、补助贫困渔民74.955万元。

一、休渔渔船补助55.045万元

l、休渔船的补助条件。补助的条件为休渔期间的“三证”齐全的休渔渔船。“三证”不齐渔船、“三无”渔船及其它违规渔船(包括去年休渔期间不遵守休渔制度出海生产的休渔渔船)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按照休渔渔船作业方式不同,分别补助拖网渔船每艘650元、围网渔船每艘1500元、二层以上(含二层)参加2012年度休渔的刺网渔船和其它休渔渔船每艘300元。

3、发放程序。

(1)公示。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发放对象及金额在渔民群众相对集中并容易看得见的公共场所(如渔村村委会、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或渔政办证大厅等)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2)开户。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向当地财政局提供休渔船船主名册,并在当地农信社为船主开立银行存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通过当地农信社存入各休渔船船主存折中。

(3)发放。银行存折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发给各休渔船船主。

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74.955万元

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数额,以各区县休渔期间贫困渔民的比例,将补助资金74.955万元下达给各区县,请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以大米、食用油等实物补助的形式安排给贫困渔民。有关要求如下:

l、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进行采购,区县海洋与渔业局验收交接后,会同镇(街道)通知村(居)委领取物资并按时足额发放到渔民手中。

2、各村(居)委会应于发放前7天将发放对象以及物资数量在显眼地方张榜公布,确保整个发放过程公开、公正。

3、各区县的具体补助标准及户数由各区县自定。

三、工作要求

1、补助资金及物资的发放过程要造表登记,渔民群众领取时要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对帮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2、加强对补助资金、物资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市、区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应确保专款、专物专用,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行为。

3、资金补助与实物发放工作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4、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发放档案资料,并将补助发放情况于6月底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科备案。

5、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754—8856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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