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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2014-10-24 10:4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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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检查合格后发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其有效期由原来的两年更改为四年。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发出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原有效期届满时,须重新申请合格证有效期延续,新发出合格证有效期按照四年执行。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延续有效期,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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