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_部门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通告
  • 2006-07-27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字体:    

汕城管[2006]1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容秩序,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加大对中心城区(含金平、龙湖、濠江区)损害城市市容市貌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画廊、橱窗、告示栏、宣传栏(牌)、实物造型,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照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残损;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吊挂、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

三、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彩旗、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