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5〕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打造粤东总部基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珠港新城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通过引导粤东地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以及境内外潮汕籍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吸引实力雄厚的央企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地区总部,建设成为辐射粤东、闽西南和赣东南地区、集聚全球潮商资源的区域企业总部聚集区,成为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窗口,以及推动汕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中心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引擎。
珠港新城规划总部经济园区首期位于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北部,西邻国际集装箱码头,东至黄山路,北起中山东路,南至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堆场区,规划面积58.98公顷。
二、开发形式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汕头海湾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土地出让发展协议制定、签订和监督实施)。总部园区由市规划部门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建设。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明确各总部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其他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不得低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市国土部门制订土地出让方案。取得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不得改变。总部大楼分为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和综合性总部大楼三类。
(一)企业自建总部大楼。单家总部企业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总部大楼,其中:企业办公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下各类建筑面积未标明均指计容建筑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总办公面积的3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二)企业合建总部大楼。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分为总部企业类、本地行业协会类、外地潮籍商会和在汕注册异地商会4种类型。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建设用地均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总部企业类。由2家或以上总部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其中: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合建企业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总办公面积的40%(仅2家合建企业可调低至各家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总办公面积的16%)。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2.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类。分别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中2家或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且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必须为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中:该协会(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3.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外地潮籍商会中2家或以上企业(需由外地潮籍商会提供证明)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其中:该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参加企业合建总部大楼竞买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竞买,竞买申请前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拟成立时间、合建总部大楼各自所占面积比例,竞得土地后以新公司的名称签订出让合同。
(三)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由市政府主导建设,以优惠价格主要出售、出租给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使用。取得企业不得转租、转售,退出时由市政府以原出售价格(当市场价低于出售价时,以市场价计价)予以回购。具体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汕头海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实施。
三、参与条件
(一)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及经批准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协会(商会),参与自建总部大楼和合建总部大楼的开发建设。
(二)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以及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协会(商会),视同通过汕头特区现代产业项目预申报(总部经济类型);上述单位参与土地出让,必须承诺按照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及发展协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四、土地出让
(一)出让方式。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发改等有关部门及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汕头海湾新区)管委会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出让的单位,必须承诺按照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及发展协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二)地价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格。
(三)凡是符合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土地出让参与条件的单位,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3宗以内地块竞买,但每家限定只能竞得1 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五、建设管理
(一)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建设过程中,用地单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提交。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管理,并根据项目进度据实退还。即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后,退回保证金的20%(不计利息,下同);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把剩余保证金退回。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按上述相应比例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
(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不得改变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使用性质和外立面。
六、产权登记和变更
(一)总部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建设竣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除已限定面积外,其余土地及房屋允许出租、转让。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各种用途的建筑使用面积和具体规划条件。市国土部门办理总部企业土地使用证时,应注明各用途土地使用面积。市房管部门办理总部大楼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登记。用地单位依法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向市房管、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七、扶持奖励措施(具体按照《汕头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企业履约保障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取得总部园区建设用地的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其获得的专项资金,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良好的企业,将在政府授予有关荣誉时优先考虑。对不能按合同或承诺完成(不可抗力除外)计划任务的,政府将不再授予各种荣誉,同时不予参评国家、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考评结果将在汕头市一级媒体上公布。
(三)取得总部园区建设用地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复核时达不到复核条件的企业,应扣除其缴纳的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同时不再享受总部企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九、本方案自2015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日止。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