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四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
第四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理,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拒服兵役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同级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兵役工作。
第六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服兵役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录入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
(二)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照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人员的名单,通报同级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予以通报,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社会氛围。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兵役工作秩序,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