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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 2017-11-22 09: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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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7〕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汕头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若干意见

 

为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众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关注社会消防安全和维护自身消防安全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汕头市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进”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内容和目标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安全教育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力度,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强力推进全市创建“消防安全社区”工作,打造“十大类”(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家庭、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市)场)和“四小类”(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出租屋)消防宣传工程。全市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得到广泛普及;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任务

(一)各区(县)政府

1.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2.定期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查指导,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面向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将消防培训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内容。

4.开展消防宣传示范街、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体验场馆建设,督促各镇(街)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场所和村居社区微型消防站,配置多功能、智能化的消防宣传体验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和“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二)宣传部门

1.将消防宣传作为社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2.协助配合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平台建设,加大对消防安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开设消防专栏、专题、专版内容,普及消防知识,报道先进典型。

3.指导志愿者服务机构在重要节日、火灾多发时段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活动。

4.结合消防安全工作重点、热点,及时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报道。

(三)公安部门

1.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确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制定全年消防宣传计划,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将情况通报被检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

3.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每周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协调督导乡镇街道、社区农村、住宅小区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教育部门

1.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2.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应急避险教育、课堂教学以及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师生到消防队(站)、消防体验场馆参观体验和学习,落实消防宣传教育“两进”(消防知识进军训、进教材)和“三有”(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工作,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3.督促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寒(暑)假前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全员参加的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的教学和实践纳入培训课程,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院校要将消防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支持职业类学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鼓励高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行动。

(五)民政部门

1.结合防灾、减灾和社会优抚安置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配合指导村(居)委、社区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督促城乡社区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3.督促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站等每季度开展1次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4.组织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义工组织等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文化部门

1.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歌舞厅(KTV)、影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消防安全标识化(悬挂和张贴消防标语、消防知识挂图、逃生路线图、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操作说明、消防设备位置指引等)管理工作,并利用室内外宣传屏、宣传栏、宣传橱窗开展消防宣传。

2.督促歌舞厅(KTV)、影剧院、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在开机前、放映前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信息。鼓励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作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活动,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化下乡、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推动有关单位把消防宣传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工种培训等内容,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知识与技能普及工作。

2.积极扶持建立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并依法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与管理。

(八)卫计部门

1.做好火灾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宣传教育。

2.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内部设立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督促医疗机构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3.督促医院利用挂号、就诊、取药等环节,发放消防宣传资料,结合住院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重点做好住院病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消防安全节目、公益广告、提示信息等方式,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2.对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作品进行创作、制作、播映的指导,鼓励录制潮语或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节目或短片。

3.推动利用互联网出版、手机书刊、手机文学、手机APP等新型传播平台播发消防宣传资料。

4.市、区(县)级电视台开设消防专栏、专题(如《聚集119》专题节目);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每天不少于6次;并针对季节特点、重要节日、典型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性宣传报道;加大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对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和知识技能集中宣传力度。

5.市、区(县)级广播电台要滚动播报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醒内容。

6.市级报刊开设消防专栏,每月推出消防专版。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

(十一)旅游行政部门

1.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性旅游景区落实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1.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利用公交设施、户外广告、电梯广告和LED屏等载体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小区、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场所、高速公路等显著位置设置、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2.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相关企业在全市汽车客运站、公交车、出租车、公交站亭等配合消防宣传。

3.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全市所有公园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配合做好消防主题公园建设。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企业单位显眼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挂图,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十三)工会

1.在职工群体中普及消防安全权益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职工举报身边存在的“三合一”(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违规住人),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在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等制度。

(十四)共青团、妇联、志愿者协会、慈善义工组织等团体

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五)行业协会

100%成立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并结合行业特点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十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及通信服务运营商、广告公司等

1.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2.影剧院、展览馆(厅)、户外广场、舞台应义务提供消防宣传活动场地;户外LED屏、楼宇电视、电梯广告屏等承包商应每天在人流高峰时段义务播放消防宣传视频。

3.广告公司要在广告设置、制作、传播等方面为消防公益宣传提供便利;通信服务运营商要配合消防部门定期推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4.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机、船)厅及公交车、出租车车载电视应滚动播放消防公益宣传片。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活动,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防火安全公约,鼓励通过设立消防安全体验馆(室)的方式对居民、村民和出租屋承租人开展消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每月利用板报、墙报、橱窗开展1次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村(社区)每周通过村居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公益宣传节目不少于2小时。

2.各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场地建设工作,确保每个村(居)100%有消防宣传栏、100%有消防宣传教育场地、100%有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免费取阅点。

3.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住宅小区显眼位置、电梯等候室及其内部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标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责任单位

1.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和使用说明,根据季节特点和火灾危险性悬挂消防宣传横幅、标语,定期组织员工到消防站、消防教育基地学习体验。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鼓励在邮政信封、出版物、学生用品等的产品标签上印制消防安全提示。

3.引导公民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制定家庭火灾疏散逃生预案,参与消防宣传,举报火灾隐患。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奖惩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卫计、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三)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四)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对消防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主管上级部门根据权限予以处分。

四、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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