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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
  • 2016-04-14 10: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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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6〕35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自2016年起,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不定期受理申请的方式,即根据房源筹建情况,适时制订、公布准入标准并接受申请。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2016年住房租赁补贴: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家庭收入不超过1800元/人•月,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人;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其家庭收入不超过1600元/人•月,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人。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于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逐年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当年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期内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原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且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转为住房租赁补贴。

三、2015年及以前年度申请且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对象(含已实物配租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家庭收入不超过1800元/人•月,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其家庭收入不超过1600元/人•月,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未实物配租的,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已实物配租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四、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当月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的,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二)正在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七)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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