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5〕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特区范围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通知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二、管理部门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1.负责利用市级管理范围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2.负责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含工地围墙、书报亭等)及其沿线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广场、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二)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由户外广告规划明确。
其它国省道等公路及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六)交通、公路、公安、海事、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建设、财政、发改、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三、规划管理
(一)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工商、财政、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五)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六)户外广告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七)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八)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2.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4.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或者遮挡、堵塞、封闭现有外窗的;
6.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7.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8.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9.户外广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四、设置审批
(一)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申请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5.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6.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所指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设置广告设施的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图纸及其资质证明;
7.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需在外立面预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4.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务网站或专门场所公示15日。
(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自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需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
(八)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1.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2.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的设置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按原程序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一)确需变更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施设置变更手续。
(十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批准设置公告等。
五、户外广告登记
(一)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抄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批准机关。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设置与维护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范围和要求,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2.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3.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设置、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及检测;
4.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文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
5.《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经批准设置的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即行失效,并由证件核发部门予以注销。
(三)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按设置批准机关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四)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设置公益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或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标设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七)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和防护制度,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八)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九)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被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在被撤销或者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其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七、监督检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依法收取的收入以及出让属于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并按照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现有户外广告设施的清理整治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城乡规划、工商、财政、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组织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