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6〕1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
全市禁燃区划定为Ⅰ类、Ⅱ类和Ⅲ类禁燃区,分别对应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Ⅰ类、Ⅱ类和Ⅲ类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详见下表)。
汕头市禁燃区划定情况表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对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对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禁燃区管理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其行政区域内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为其管辖范围内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是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负责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组织实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等工作,并依法落实禁燃区相关监管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
四、其他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结构优化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燃区划定适时进行更新、公布。
(二)本通告不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核准的能源项目。
(三)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四)本通告自2026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止。
(五)本通告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五、相关专业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依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指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的粒状、块状和棒状固体燃料产品。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依据《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指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加热工质的锅炉。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高效除尘设施: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置的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六)清洁能源:暂按《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国家或广东省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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