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市直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2015年1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关于调整市直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充分考虑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情况和困难,现就调整市直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 补助标准问题
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生活困难补助的市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发放补助:
(一)个人月养老金达不到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从当年度1月起执行。
(二)军龄补助。军龄补助标准为在部队每服现役一年(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剩余不满12个月按1周年计算)发给20元。
(三)职务补助。师级1400元、正团级1300元、副团级900元、正营级300元、副营级250元、连级200元、排级150元。
(四)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补助标准调整实际月增加金额,团级以上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齐,营级以下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补齐。
二、体检问题
市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统一项目、统一定点医院,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立功慰问问题
市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在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分别发给慰问金,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600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市直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在本级预算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专项补助资金中解决。
(二)市直、中央、省驻汕单位非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其生活困难问题,可参照市直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方式,由企业军转干部所在单位确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可考虑以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四)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以往有关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