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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08-14 09:2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2018〕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优化汕头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用人单位承诺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申请延期或聘用下一批外籍人员(间隔3个月以上),需提供延期外籍人员或上一批聘用外籍人员对应的薪酬完税证明,对未能提供薪酬证明或薪酬证明未达到承诺倍数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如下处理:

(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降级许可。用人单位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不足6倍薪酬完税证明的,该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从A类降为B类;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以下薪酬完税证明或未能提供的,聘用外籍人员降为C类且只予延期1次。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给予惩戒。用人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从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之日起3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申请条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用人单位、外籍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参照执行。列入黑名单期间继续有失信行为的,从记录新的失信行为之日起,重新给予为期3年的失信惩戒。

二、完善聘用年龄管理机制。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聘用年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最高聘用年龄分类管理。对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聘用年龄不作具体限制;对符合B类外国专业人才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65周岁;C类外国人员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给予延期1年的过渡政策。对本通知印发之前持有效《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超过65周岁的B类人员和超过60周岁的C类人员,如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给予此类人员持有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延期1年的过渡政策,即给予原证到期换发1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过渡期满之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本通知聘用年龄规定的B、C类人员的许可申请。

三、建立延期提前申请机制。《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用人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最迟应提前30日申请,逾期将无法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延期手续,需按照重新申请工作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四、本通知所称的“日”为自然日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7日 

关于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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