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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1-22 15: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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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综管〔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
    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管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确保作业质量和市场化运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金平、龙湖区范围内使用财政预算经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监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同时组织金平、龙湖区的市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的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月度考核工作。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区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的组织实施及月度考核、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市财政、住建、交通、公路、房管、社保、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在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作业范围、作业标准及作业质量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招标文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恶性竞争。

第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应当使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制定的项目合同范本。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同时将合同送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各一份进行备案。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及质量评分考核工作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分别组织考核。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市级考核,负责检查区级考核监管部门履行月度考核、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协调指导职能情况,检(抽)查作业服务单位的履约作业情况。

区级考核监管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作业标准,严格督促作业服务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作业规范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合同的约定,制订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考核标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评分每月综合汇总一次,月评分数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市区两级考评比例暂按4:6,即市级考核占40分,区级考核占60分。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于当月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送采购人核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惩,报区级财政支付当月的包干经费。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可以独立开展市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或者联合其他部门考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区级考核监管部门和作业服务单位。区级如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区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应当按照日抽查、周督查、月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套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记录作业基本情况,填写作业质量检查考核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拍照取证,及时通知告知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进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对市、区领导督查督办以及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作业服务单位到现场处理,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效果达到要求。事后应当对投诉热点问题加大督查力度,并做好记录备查。

作业服务单位未能按照市、区考核监管部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的,按相关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逾期仍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发出通知书,书面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对问题所在区域按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每日作业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人员及工具、机械,保洁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洁人员应统一穿着作业服装,作业服装应有明显的公司标识及反光条。在每月25日前应当将次月环卫作业排班计划提交区考核监管部门备查并按排班计划执行,作业计划需临时调整的,调整当天应当立即告知。

第十六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按要求配备自查巡检工具和专职巡检人员,记录巡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保障环卫工人工资、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实际,制订环卫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抢险突击队伍,相应配备工具和机械,完成上级或区考核监管部门下达的抢险突击任务。

第十九条  市级考核监管部门应将作业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纳入月度考核内容,包括核实用人、设备机械配置情况、调阅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保等各类资料,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随时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职,确保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对于弄虚作假、不服监管、作业效果差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整改、责令采购人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禁止作业服务单位三年内参与本地区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公开采购的竞标活动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比例分担的原则,分别承担市、区两级考核监管部门的监管经费,在市和区投入市场化招标结余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监管工作的开支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考核监管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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