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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第二批公租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的公告
  • 2017-09-11 08:5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7〕96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第二批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信息

本次配租的公租房为金平、龙湖区内收购改造房源,共50套,具体地址及套型可登录汕头市住房保障(http://183.240.86.105/stzfbz/)查询或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

二、准入标准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金平区或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

(二)申请人家庭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下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下称《优待证》)。如《低保证》或《优待证》保障的人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则家庭收入不超过1900元/人•月;

(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正在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须承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存在前述的任何一项情形,如违反则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四、申请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01号二楼;咨询电话:88486082  88487968)。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共同申请人核定表》。申请人凭核定表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民政局及区卫计局申请住房、收入及计生情况核查,开具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经过住房、收入及计生情况核查并取得书面证明后,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或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公租房保障申报承诺书》(向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或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3.家庭成员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证》或《优待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证》或《优待证》保障的人员与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时需提供,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出具);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

7.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已婚育龄人员需提供,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卫计局申请出具);

8.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租房配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配租规则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对于本次审核合格但未能配到房号,或配号后放弃的申请家庭,将不保留公租房保障资格。

(三)对于这次公租房申请的审核及配租情况,将在配租结束后,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结果,并在市住房保障网公开。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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