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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7-08-28 17: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 【字体:    

汕府科〔2017〕111号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现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14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精神,促进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级众创空间是指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的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是指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是指通过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组织工作,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登记和运营评价情况发放补助资金。

第四条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及各区县相关部门负责申请事项的推荐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将上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受款单位,配合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要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聘任的创业导师。

第七条  补助事项和标准:

(一)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新登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7.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三)对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补贴。新增孵化面积比首次认定孵化面积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3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5万元补助;增长3000平方米(含本数)至6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10万元补助;增长6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新增孵化面积有效使用期需在一年以上。

(四)运营成效补助:市科技局每年对获得省科技厅评价结果为A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6万元;评价结果为B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4万元。

(五)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聘任的创业导师,入选科技部的火炬创业导师,一次性直接给予本人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向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及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及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工作,自接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推荐意见提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及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核准并下达补助计划和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各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在补助资金推荐、审核、下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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