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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7-08-28 09: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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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7〕36号)的要求,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提升医保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

2017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属困难群体的,其大病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下列规定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

(一)参保人属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80%的比例支付;

(二)参保人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4500元,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70%的比例支付。

二、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80元/人•年。

经本市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补助。

(二)2018年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在领取居住证的街道(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上述标准缴费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政府参保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本市户籍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2017年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应保尽保,巩固城乡基本医保覆盖面。

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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