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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7-04-25 15: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
  • 【字体:    

汕司〔2017〕51号

 

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汕府〔2016〕137号)的要求,在全市69个镇(街道)司法所购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13个中心镇(街道)(金平区鮀莲街道;龙湖区外砂镇;濠江区礐石街道;澄海区隆都镇、莲下镇、东里镇;潮阳区和平镇、关埠镇、谷饶镇;潮南区两英镇、陈店镇、陇田镇;南澳县后宅镇)各购配3名,其余56个镇(街道)各购配2名,共151名。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续聘续任。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由区县司法局和财政局负责实施,并报市司法局和财政局存档备查。

二、聘任条件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年龄一般在25-45周岁;

(四)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五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六)现任国家公职人员和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列入聘任范围。

三、聘任程序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三)资格审核;

(四)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或面试);

(五)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六)岗前培训和考核;

(七)签订劳动合同;

(八)颁发证书。签订劳动合同后报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存档备查,同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备案,并由市司法局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四、工作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五)检查、督促生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工作原则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管理规定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使用和管理由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市、区(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考核、奖惩等督导工作。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岗前培训或年度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培训内容和时间由区(县)司法局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市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县)司法局或委托劳务公司招聘,实行签约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县)司法局或劳务公司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汕头市司法局统一监制的《人民调解员证》。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区(县)司法局应在办理解聘手续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着装应整洁大方,举止文明。工作中要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证》,严格遵循调解基本原则,遵守调解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并服从司法所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应对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接受组织考核。

(六)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执行同等的年度休假制度,日常因事临时请假应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方可休假。

(七)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考核与奖惩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及参与其他工作的情况。由区(县)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表彰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2.侮辱当事人,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接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7.聘期届满没有续聘的;

8.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或解聘,由其所在的司法所提出,报区县司法局审核决定,并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资待遇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汕府〔2016〕137号)确定如下工资待遇: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实际签约人数逐年审核发放。

(二)从2017年起,对各区(县)政府为镇(街道)购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由市级给予补助。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的发放,由区(县)司法局商财政局制定。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县)按实际人数向市申报,市级下达资金给区(县),由区(县)负责发放。

(四)每年年终市司法局将联合市财政局对当年核发工资、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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