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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水务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03-29 09: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水务局
  • 【字体:    

汕市水〔2017〕26号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我局研究起草了《汕头市水务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汕头市法制局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市水务局。

(汕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公开栏网址:http://www.stwater.gov.cn/xyjs/index.html)。

 

汕头市水务局
2017年2月17日

 

 

汕头市水务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信用动态评价等方面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设备供应、安全评价、实施总承包方及 BT、BOT、PPP等建设管理模式的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将动态评价结果应用于水利工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第四条 汕头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录入和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省水利厅。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日常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和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定期报送和核定工作;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市、区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监督和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重要岗位人员到位并履职、质量管理效果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台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相关社会组织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市场主体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报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委托部门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每次检查后须将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分为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社会团体授予的有关水利工程优质类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或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所形成的信用信息。(良好行为按照附件1《汕头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由重到轻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和其他类不良行为四类。(特别严重、严重、轻微不良行为按照附件2《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其他类不良行为按照附件3《汕头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包括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将基本信用信息通过汕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公开栏(网址:http://www.stwater.gov.cn/xyjs/index.html, 以下简称信用建设栏)进行信息登记。

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五类单位(企业)在本市进行信息登记前,须按广东省水利厅要求在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gcjs.gdwater.gov.cn/gdccis/)先行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下列规定在汕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用建设栏进行信息登记:

(一)各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基本信用信息相关资料(经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录入。

(二)基本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没有有效投诉的,信用建设栏将正式接受办理信用信息数据,完成信息登记。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全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建设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须每月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汕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的信用建设栏查验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从业单位(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信用建设栏查验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责提供需录入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材料。表彰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受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工程项目法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需录入的材料,由工程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需录入的材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场主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建设栏录入。录入资料应附上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理文书。

第十五条 经核实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30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限为长期;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奖励的为2年;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轻微和其他类四个级别确定,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已办理信用信息录入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有权依法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用信息登记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等合同履约、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接的水利工程获得有关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或通报表扬等表彰类良好行为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

(一)获得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的,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

以上同一荣誉不重复计分,均以同一项目获得的最高荣誉进行加分。

(二)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水利工程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或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业绩类良好行为,以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等为依据,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每一宗工程加2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汕头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扣分:

(一)依据《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轻微的,扣5分;被认定为严重的,扣10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的,扣15分。

(二)依据《汕头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按查处的其他类不良行为,每项、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良好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一)良好行为加分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在信用评价中适当加分,并进一步纳入招投标活动及资质管理等相关范畴,作为企业评标及资质新增项、资质(资格)定级或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不良行为扣分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据不良行为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或执业资格)定级或升级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市内水利工程的投标;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管理基本得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 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90分。

(二)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的,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80分。

(三)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70分。

(四)首次获得资质或尚未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本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BBB级,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60分。

(五)未在本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CCC级,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0分。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动态信用得分=动态管理基本得分+动态管理加分分值 -动态管理扣分分值。

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在加分、扣分有效期限满后自动清零。同一有效期限内的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自动累加。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动态信用得分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报送省水利厅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辖区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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