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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
  • 2017-03-29 09:0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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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7〕30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标准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的,收入不超过22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收入不超过1900元/人•月;

3.家庭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

其准入标准将根据房源筹建情况,适时制订和公布。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它情形。

三、申请的时间、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时间是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时间将在公布其准入标准时一并公布。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其他需提交资料在该申请表已详细列出。

(三)注意事项: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并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2、申请人应遵循依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如有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动态管理

本公告发布后,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申请且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符合本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标准有关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正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补贴;已实物配租的,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公租房。

五、若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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