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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瓶装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2-02-14 15:4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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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瓶装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2〕23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燃气定价机制,加强和改进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瓶装燃气价格管理,逐步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燃气价格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府批复我局的《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燃气价格定价机制改革方案》(汕府办文〔2011〕2-501号)精神,现就中心城区居民瓶装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
  居民瓶装燃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加综合差价构成。购气成本指含税进货价格;综合差价包括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用、钢瓶检测费、损耗、利息、税收、利润等。
  二、作价办法
  市物价局公布最高价格和综合差价以及作价公式,经营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差价制定具体价格销售。若成本增加,需要超过最高价格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书面提出调价申请,并提供有关进货成本资料报送市燃气协会审核后转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调整最高价格。
  三、最高价格
  最高价格主要根据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的华南码头气库中的粤东地区平均价和我市企业报价并参考周边地区价格确定。当燃气每吨进货价(含税)与上期(连续30天)对比上升或下降超过350元时,市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发布最高价格。
  四、销售价格计算
  批发价(15kg装)=每吨进货价(含税)÷1000kg×14.5kg+每瓶4元的综合差价。
  零售价(15kg装)=批发价+每瓶8元的综合差价。
  每瓶15kg装居民燃气价格是以净重14.5kg计算,其金额尾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其它规格的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参照上述公式按实际的充装量计算确定。
  五、价格异动处置
  当燃气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影响市场正常供应,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定价、压缩购销差价、价格备案等方式实施价格管理,调控价格水平。
  六、价格监测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批发、零售环节的价格监测,掌握燃气价格变动的情况和趋势,发挥价格预测预警作用。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监测,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数据。
  七、价格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瓶装燃气价格的监管,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倾向性、苗头性的价格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
  (一)严格执行价格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和调整价格。不得相互串通、联合提价压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采取欠量充装、掺杂使假等形式变相涨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样式价目表,标示销售价格、重量、送气费用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登记制度。经营者必须单独设立燃气进销帐簿和价格变动登记台帐,详细准确记录实际进销数量价格,保存进销发票凭证,接受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建立、保留进销数量、价格台帐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居民燃气价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汕头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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