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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告
  • 2010-08-10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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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公共场地
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告

汕城综管〔2010〕44号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的决定,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治对象为未经依法批准(包括超过设置期限)和未依照《关于处理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遗留问题的通告》(汕城管〔2007〕218号,刊登于2007年10月25日《汕头日报》)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城乡规划、市城管、市城管执法、市工商等部门集中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在中山路、泰山路、金砂路、金湖路、东厦路、海滨路、潮汕路、南滨路、外马路、天山路、长江路、百花路、滨港路、长平路、大华路、大南山路、凤凰山路、公信路、公园路、韩江路、衡山路、红领巾路、护堤路、华山路、黄河路、黄山路、金环路、金新路、金园路、乐山路、练江路、龙眼路、庐山路、榕江路、汕樟路、嵩山路、跃进路、珠池路、珠峰南路、珠江路、迎宾广场、人民广场、时代广场、火车站、汽车总站等路段、重点部位及中心城区其他路段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街招广告。
  二、上述户外广告设施产权所有人、设置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对逾期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分批组织强制拆除,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设置人承担,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政府处置。
  三、对违反本公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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